本报玉林讯9月16日下午,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第一调处中心交通巡回法庭调结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交通事故肇事者黄某因途经斑马线不减速让行,将一名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撞伤,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1日9时10分,黄某驾驶桂KJ518小型普通客车,在玉林城区人民中路与步行过人行横道的梁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通过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了让伤者梁某得到相应的赔偿,交警部门反复做黄某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对受害人梁某作出相应的赔偿,但黄某却多次以家庭贫困为由,拒绝赔款。因协调无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梁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了法庭。2010年11月11日,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第一调处中心交通巡回法庭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从当事双方利益着眼,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时间长达大半年。最终,经当事双方协商同意,黄某一次性向受害人梁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万元,了结了此案。(陈金茂)交警部门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车辆行经斑马线路段时,要主动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要主动停车让行。然而,一些驾驶员在途经斑马线时,不但不减速,为了抢道反而加速快行,这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一旦为此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难辞其咎,必然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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