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2010年5月的一天,17岁的女孩阿芳被前男朋友在玉林城区某旅馆被杀害,凶手当场跳楼自杀。事件发生后,被害人的父母将该旅馆告上法院,认为旅馆放任凶手携带凶器入住并行凶得逞;在其女儿与凶手争执时没有报警和阻止;发现其女儿受伤后没有及时发现和抢救。旅馆在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阿芳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起诉该旅馆赔偿其各项损失约13万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辩称原告女儿仅是其旅馆的访客,阿芳的死亡属于暴力凶杀,具有突发性,是无法预料的,其已经尽到职责,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芳不是被告的住客而是来访者,其未经来访登记进入307房,在房内时曾因与凶手争吵惊动旅馆的服务员,服务员两次来到房间门口询问,阿芳均未警觉求助以致最终被凶手杀害。阿芳的死亡是由于不可防范的犯罪行为发生而导致,在事情发生过程中,被告已经基本尽到应尽义务,并无明显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阿芳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各项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覃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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