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林燕)11月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已联合下发通知,给城乡困难群众发放8月至10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发放的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据了解,2011年8月至10月的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3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根据文件,各地在2011年11月20日前需将这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全部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具体发放时间由各部门协调后确定。11月20日前,玉林市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领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每人可领到8月~10月的39元、15元、36元和60元。此外,10月以后是否继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将根据上级通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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