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往返途中的交通食宿费”有明确标准了。近日记者从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玉林市近日已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全区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工伤保险费:——8类用人单位需为职工缴纳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8类单位中,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另外,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5%。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给予解决。
工伤治疗补助待遇 ——食宿补助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也给出了广西的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5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也可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每人每天还有40元的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核定。工伤职工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1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
——凭据可报销车船费
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可凭据报销交通费。要注意的是,报销是需要条件的,必须要拿好凭据。但是,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是有限定的,不包括旅游船,出租车和飞机等交通工具。
一次性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工伤职工的难题,特别是针对新法施行前受伤、施行后认定的人员如何办理伤残补助一直没有明确。
《通知》明确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明确按照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具体是: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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