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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解反袭警冲动老农领刑罚

来源:玉林日报 2012-01-13 06: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玉州讯“法官,我知错了,都怪我是个法盲,冲动行事造成了今天的局面。”审判庭上,被告人黄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年过六旬的黄某系玉州区新桥镇的农民。玉林输变电线路工程的塔基占用了黄某和其大哥共同耕种的部分农田,输变电工程公司进行了占地补偿和青苗补偿。2011年8月8日上午,输变电工程公司准备在黄某的农田上架设线路时,黄某与其大哥提出输变电工程公司赔偿的钱太少,于是拿铁铲在施工现场阻扰施工,要求增加赔偿费用。公安民警及玉州区新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调解、劝说,但未果,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当天15时许,施工工人准备再次施工时,黄某等人继续拿柴刀、铁铲阻扰。输变电工程公司不得不再次报警。

大约16时许,公安民警与新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再次赶到施工现场,对黄某兄弟俩进行法律教育。黄某不听,反拿柴刀砍断拉电缆的绳子,并拿柴刀威胁施工工人。公安民警上前制止时,黄某用柴刀将其中一名公安民警的左手拇指割伤。后经法医鉴定,公安民警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持械妨害公务,且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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