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2011年12月20日,玉州区法院玉林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两名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与下,这起纠纷得以当庭化解。
原告唐某、窦某和被告玉林市某商业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商业经营公司承租唐某和窦某的房屋,商业经营公司每月支付租金给唐某和窦某。后来,商业经营公司因经营不善,没有履行合同内容。唐某和窦某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及偿付违约损失,并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
庭上,组成合议庭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积极地配合法官做调解工作,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析法明理。经过调解,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商业经营公司在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所欠租金,如逾期不支付,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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