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 北流新闻 容县新闻 陆川新闻 博白新闻 兴业新闻
地方网 > 广西 > 玉林市 > 玉林新闻 > 正文

市级最低工资涨到870元

来源:玉林日报 2012-02-14 06:0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邓林燕)2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月起,玉林市将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玉林市级工资从710元提高到870元;北流(属县级市),从635元提高到780元;各县从565元提高到69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5.5元、5元、4.5元相应提高到7.5元、6.5元、6元。

今年为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提幅最大

据介绍,这次调整是自1995年自治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对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特别是食品的消费支出、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下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劳动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或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标准劳动者可投诉

依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新闻推荐

玉林市部署2012年新闻出版工作

...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淤泥包围公交站2012-02-15 04:43
评论:(市级最低工资涨到870元)
频道推荐
  • 硬地上铺砂子种草植树业主质疑小区绿化造假 事发柳州市颐和家园小区,林业园林部门称不符合绿化规范已叫停施工
  • 钦州港海关与钦州港同频共振10年 建设国际一流港口 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 万亩茶山变“金山”
  • 产业旺 乡村兴
  • 容县群众体育 风景这边独好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