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潜逃七年后自首的被告人陈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5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与牟某、庞某林(均已判刑)共谋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当晚24时许,陈某从玉林城区搭乘司机梁某源驾驶的出租车到事先三被告人指定的福绵镇韦福村韦庞六弟水洗衣厂附近,早已埋伏在此的牟某、庞某林持刀窜出对梁某源实施抢劫,抢走梁某源现金250元和一台波导5100型手机。案发后,同案牟某、庞某林被判刑,被告人陈某却潜逃了。2011年11月21日,潜逃外地多年的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积极退还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在对投案自首的被告人量刑的从轻力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现代司法理念。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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