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3月,玉林市某公司聘请何某担任销售员,派往驻成都的办事机构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何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11年3月,何某离职。双方就社会养老保险费、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发生纠纷,何某遂向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玉林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玉林市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经营生产和销售,经常会派遣其职员前往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工作。那么发生此类劳动争议纠纷后,当事人该选择何地的仲裁部门和法院进行处理呢?其实,此类案件涉及两个阶段的管辖:仲裁阶段的管辖和诉讼阶段的管辖。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阶段的管辖和诉讼阶段的管辖又有一定的区别。
1.仲裁阶段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办事机构所在地,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工商登记注册地。本着就近和方便劳动者的原则,该条款还规定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由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部门管辖。
2.诉讼阶段的管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必然涉及法院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从上述规定来看,仲裁阶段的管辖与诉讼阶段的管辖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即诉讼阶段不是以仲裁管辖地所在的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因此,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中,玉林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即是选择向其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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