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款后挥霍一空。60后的他身居多个职务,却利用职位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单位资金,两罪并罚,被判了有期徒刑5年半。
60后的朱某某,陆川人。他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在2010年被玉州区法院判入狱8个月。刑满释放后,朱某某到陆川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宁某公司工作。
2013年3月14日,朱某某利用其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管理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一辆黄河牌皮卡车(价值4.696万元)私自拉到南宁某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抵押借款,获款4.5万元后挥霍一空。
同年3月,子公司以办理银行融资方式出售一台挖掘机(总价款49.3万元)给客户朱某运。朱某运于同月8日支付了首付款3万元。朱某某在收到朱某运支付的3万元后,不交回公司而挪为个人使用。
东窗事发后,去年5月朱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身为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公司的经济损失。
朱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日前,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摘自《玉林晚报》陈梅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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