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将其告上法院讨公道,这类的案件并不少见,近日,玉州区法院却审结一起与此不同的赡养纠纷案,老人向儿女索取赡养费,却未获得法律支持。原来,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案中老人的退休金收入远远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标准,且非生活困难,故其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苏伯与前妻生育有4个子女,是岑溪某单位的退休干部,每月退休金有4200元左右,如今,他与现任妻子及继女同住,另在玉林还有一处老房子,两老每月退休金约有7000元,生活过得不错。
2008年苏伯患脑出血及高血压,但2014年至今,他没有因病住院治疗或花费大笔医疗费用。生病后,苏伯觉得子女照顾不尽心,未尽到赡养义务,一纸诉状将儿女告上法院,追索赡养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苏伯已经退休,没有劳动能力,但是其现在每月退休金为4200元左右。法院查明,广西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418元/人/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53元。苏伯的收入已超过该平均标准,且其自2014年至今,没有因病住院治疗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故其主张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玉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苏阿伯的诉讼请求。
(记者欧雅歆通讯员钟蓓蓓 朱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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