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也意味着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玉林法治建设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全区“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立法法》修改通过,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利用好这一权利,为玉林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法治建设新路子,为实施“两城市一中心”的战略目标,加快“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明确设区市的立法权限
首先,明确立法权限。设区的市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要明确立法权限。《决定》中明确设区市只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超越规定事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无效的。其次,注意权责一致。法律责任的设定是体现地方性法规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是否能被实施与遵守的重要标志,也是地方性法规权威性与强制性的重要保证。玉林地方立法要根据本市内的实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同时要防止立法机关以本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保护伞,在立法中存在地方保护的倾向。从目前情况看,玉林市拟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立法,在制定法规中,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谨防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地方性法规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但并非否认其具有具体性和操作性。要使法规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必须设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具有强制力。只有明确法律责任,才能使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受到制裁,从而保证权利享有者的利益不被任意侵犯,同时促使行使义务的人真正去行使。
二、健全对设区市立法权的监督
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下放”的同时,也同样重视加强对地方立法活动的监督,《立法法》中提到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的指导监督与备案审查工作,为推进地方立法体制改革保驾护航。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有批准权,中央立法机构对地方立法有备案审查之职能,当设区市普遍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各级立法监督机构的审批工作负担变得更重了。鉴于玉林市今年首次开始制定地方法规,立法工作产生后,不能忽略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加强立法监督机构建设首先应壮大立法力量,在地方立法及其监督机构中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立法工作者以及专家顾问,为繁杂的地方性法规审批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减少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硬伤性条款”得以通过实施;其次,中央及地方立法监督机构应积极行使职权,自觉担当职责,避免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利益干涉,审慎负责地行使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权,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更主动发挥其对立法的监督作用。
三、提高设区市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
问题的存在与解决,最根本的还是人的因素。立法工作中立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是立法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玉林市可以从以下价格方面提高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首先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意识。宪法和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地方立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定范围内进行,违反宪法和法律是无效的。其次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立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对各种部门法的具体知识,如部门法的相关概念、原则、规则等等也必须系统掌握。还要对已经出台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深入研究,学习并借鉴其中的立法技术。最后,加强立法相关工作的实践和学习,掌握立法的基本技术、原则和规则,不断在立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一套基本的立法技术和规则。
(作者单位:中共玉林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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