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以自由自在过着平常人的生活,陈某却自作聪明,为逃避债务,恶意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被玉州区法院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陈某因做生意资金不够周转向罗某借款140000元,后因无法还款,被罗某起诉至法院。为使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法院在诉讼期间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属陈某所有的位于玉林城区的一幢房屋。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陈某为规避法院执行,故意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将卖房所得价款全部转移。
玉州区法院针对陈某恶意出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的行为,依法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其财产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恶意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得到应有的惩罚。
(通讯员田祖明唐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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