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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入“国法”,对拳头大胆说“不”

来源:玉林晚报 2015-12-31 14:28   https://www.yybnet.net/

资料图片12月27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范畴。

“6日下午,一女子在城西林村附近被丈夫暴打;8日中午,在仁东镇某村,媳妇因生活琐事起争执打了婆婆;11月10日晚,在江南大道某住宅小区,一男子被妻发现有第三者后,恼羞成怒,殴打并扬言拿刀杀妻……”今年11月以来,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23起家暴求助电话。警方的数据表明,遭遇家暴并非个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通过疏理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四大利器建起了一道安全隔离墙——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家暴危险

去年,离异单身的阿红(化名)与网友闪婚,婚后丈夫的暴躁性格凸显,稍有不顺就对她拳打脚踢。今年5月,因嫌饭菜不合口味,丈夫借题发挥,顺手抄起饭桌旁的一张板凳向阿红砸去,幸好她躲得快,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虽经常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阿红却没有寻求他人帮助或寻找解决办法。在她看来,这已是她的第二次婚姻,如再次离婚将会被人耻笑,只能选择沉默消化。

其实,与阿红一样,生活中不少人因认为丈夫修理妻子,妻子虐待丈夫,父母暴打孩子、媳妇殴打婆婆这些“家庭中的私事”,别人管不着。更多时候,是传统观念作怪,担心家丑外扬,大多数人在关键时刻还是不希望这样的“家务事”招人口舌。因此,每每遭遇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时,他们宁可选择默默承受,也不愿声张。

律师: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面世,被施暴一方可以大胆对疯狂拳头说“不”了。该法将“家事”立入“国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自行或由他人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不仅有效隔离了现实危险,还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自身权益。

精神与同居暴力入法,受害保护面扩展

去年3月,阿英(化名)认识了现在的男友,两人同居不久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由语言攻击发展到肢体冲突。为了让彼此冷静反思,阿英打算前往广东打工一段时间。得知阿英的想法后,男友开始怀疑她不忠。面对男友的无端猜疑,阿英只好收拾行李离开,不想男友频频电话恐吓威胁说,如果阿英不与他结婚,他除了公布两人的过往外,还会给她及家人颜色看。因担心家人受到牵连危及生命,无计可施的阿英最终还是受男友牵制重新返回玉林。

“有什么可以解决的办法吗?”在一家婚姻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时,阿英无奈表示,因一直没有领证结婚,遇到她这样的难题,她不敢向公安机关或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其实,多个案例表示,有此顾虑的远不止阿英一人。在常人眼里,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属“家务事”,类似阿英一样同居期间遭遇男友暴力的,由于没得到婚姻法的认可,不具备“家庭”实质,“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能不能得到相关单位的保护,一直是他们的心结。

律师:《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适用该法。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该法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此外,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常见,有些离婚家庭还出现“离婚不离家”的怪象,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同居关系适用该法,这就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劝架”变成职责,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五年前,阿莉(化名)与男友走进了婚姻殿堂,先后生育了一儿一女,生活幸福美满,可自从两年前丈夫迷上赌博后,家里便充满了硝烟。担心如此下去,丈夫迟早会败光家底,阿莉不得已将自己的工资另外存放起来。发现阿莉有私房钱,丈夫火冒三丈,并多次对阿莉施以暴力。一次,他把阿莉打伤后,将她反锁家中。感觉生活无望,阿莉绝望割脉自杀,丈夫这才慌忙让家人将阿莉送往附近诊所包扎。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特点,有些人遭遇家暴时知情人并不多,直至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有时,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想法,不少人在遭遇家暴时,宁可选择回避也不愿意露面求助。类似阿莉的情况,以往只能找邻居诉苦,或向村干部吐槽,实际上倾听一方除了反复劝和,让她学会忍让将就过日子之外,更多时候不知道该如何帮助她。

律师:《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从中明确了这些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由以往的“劝架”变成了一种职责,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多方合力干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暴

2013年10月,当瘦小的阿明(化名)见到高个子的女友时,心里暗自高兴一番。原来,因为个小,阿明经常被人欺负,为了给自己长脸,阿明希望能找一个“顶天立地”的女汉子进家门。果然,阿明娶回彪悍的媳妇后,平时喜欢欺负他的人也收敛了。虽“扬眉吐气”了,但实际上阿明的日子并不好过。由于妻子性情急躁,每次只要语言不合,他就会招致妻子的一顿暴打,或被赶出家门。面对妻子的强悍,老实巴交的阿明只能忍气吞声。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阿明那样,当彼此的相处方式变成了一种习惯时,他们在家暴面前已经习惯了逆来顺受,或是束手无策,甚至在遭遇家暴后内心纠结,往往选择原谅。受害者的反家暴意识不高,让家暴行为难以被发现,相关单位更是难以进行普法教育。更重要的是,如果双方都没有共同解决问题的愿望,受害一方能得到保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律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宣传家暴从双方牵手人生的那一刻开始。家暴工作作为一个涉及预防教育、诉讼程序、社区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之前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操作性不强,覆盖面不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如今,《反家庭暴力法》在家暴预防方面,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媒体等组织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宣传,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可以说,该法是一盏长明警示灯,让那些企图施暴者不敢再随意逾越底线,如此一来,不仅有效预防和及时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更能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朱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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