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部分市民也曾遇到过“霸王条款”“短斤少两”等不平等的消费现象。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工商局双生分局针对消费者在消费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的一些问题给出了维权办法。
注意防范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市工商局双生分局2015年以来受理消费者投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投诉案5件,查处5件。如2015年6月5日,双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对位于玉林市城区的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自2015年开始,在汽车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指出,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由于经营者因素导致超过交车日期,仅退还定金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如: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按照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如: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须按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本公司拥有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等)。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格式合同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因此合同提供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款,消费者只有签与不签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擦亮双眼,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各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可责令商家整改,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商品称重时注意防备“短斤少两”
到市场上去买东西,“短斤少两”的现象并不少见。2015年以来,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受理消费者关于“短斤少两”的消费投诉13件,查处13件。如去年1月初,市民陈某到玉林宏进海鲜城购买2斤大虾,价格为70元/斤,经营者把大虾过秤计重时趁陈某不注意,加入了一些水到装大虾的黑色塑料袋中一起计重。陈某付款给老板后拿着大虾在公平秤上复称时发现装大虾的黑色塑料里约有二三两水,于是陈某向环西工商所投诉。经该所执法人员查实,陈某购买2斤大虾实际只得1.8斤。工商执法人员除责令“短斤少两”的老板称足2斤大虾给陈某外,还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指出,市场上“短斤少两”的行为主要是:少数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等计量器具;部分经营者破坏电子秤等计量器具影响了准确度;还有部分农村市场商户仍使用杆式的秤,因为看秤比较复杂,经营者容易做手脚,糊弄消费者;而有一些经营者则在称重过程中加入一些“附属品”。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时,最好拿去公平秤复称一下,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年轻人,购买东西后即便认为少一点也不在意。一些商家也就钻这个空子,“短斤少两”毫无顾忌。对商家“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工商12315或物价12358进行投诉。
(记者陈秋萍通讯员胡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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