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借两万元,可借贷公司发放贷款时只转账了19400元,理由是要先扣除600元“手续费”,借贷公司这一做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近,玉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借两万,扣了600元“手续费”
2015年3月4日,何某、陈某通过玉林一家小额贷款信息咨询公司在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两万元,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其中还约定,由于小额贷款信息咨询公司为何某、陈某提供专业的贷款咨询服务,代办贷款申请的相关手续及提供手续服务,由何某、陈某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5%支付管理费给小额贷款信息咨询公司,管理费由小额贷款公司代收后再转付给小额贷款信息咨询公司。
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依约于2015年3月4日在扣除贷款手续费600元之后,将余下的19400元转账支付到何某、陈某两人指定的账户,何某、陈某亦于当日立写了《借据》给小额贷款公司收执。后来,何某、陈某两人只还款了4497.34元,之后并没有支付余款、利息及管理费给小额贷款公司。为此,小额贷款公司遂将何某、陈某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返还16731.23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第三人小额贷款信息咨询公司向法院出具《函告》,对两被告应支付的行政管理费,同意由原告起诉向被告追索,法院判归原告之后,再由原告支付给其公司。
变相收取利息,法院不支持
日前,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何某、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5251.86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给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法院的理由是,虽然本案原告与两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原告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我国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原告在发放贷款前扣除的贷款手续费,实为变相收取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仅须按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于原告主张代收第三人的管理费以及迟延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提供了行政管理服务,并且该收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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