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小央独自在小区玩耍时足部受了伤,当时有3个小男孩在玩滑板车。事发后民警出警处理未能调查取证结果,女孩是怎样受了伤一时间难以认定,女孩的父母则认为是滑板车撞伤,将3个小男孩及他们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官司连打了两场,6月14日,市中院二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女孩的足部损伤系被3个小男孩相互碰撞摔倒后飞出的滑板车撞伤所致,判3男孩的监护人均分60%的赔偿责任。
8岁女孩独自下楼玩耍足部受伤 玩滑板车的3男孩被诉至法院
小央、小豪、小易、小林均是在校小学生,他们都同住在玉林城区某小区。
去年8月1日晚上8时许,小央吃完饭独自下楼到小区玩耍。不久,小央的父母就被告知,女儿的脚受伤了,他们当晚急忙将小央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央的伤情为:右侧跟腱损伤,为此住院14天,花去医药费3300多元。
由于自己不在场,为了弄清女儿是怎样受的伤,小央的父母当晚报了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理,因现场是公共场所,所以未能调查取证结果。
虽然民警的调查没结果,但小央的父母认为,按照当时的情况,女儿应该是被同在小区玩耍的男孩小豪、小易、小林玩滑板车时撞伤的。
去年9月,小央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豪、小易、小林及他们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小央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7400余元。
女孩是怎样受的伤惹争议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小央、小豪、小易、小林均是未成年人,小央的监护人当晚没有在场尽到其监护责任,导致小央的脚受伤。根据小央父母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小央是被小豪、小易、小林玩滑板车共同撞伤,或是其中一人的滑板车撞伤,或是其他物撞伤,或者是小央自己摔伤。
于是,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央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小央父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小央的父母提出,小豪、小易、小林3人玩滑板车撞伤了小央,属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按法律规定,3人应该就其该行为与小央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以“优势证据规则” 认定女孩被滑板车撞伤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8时许,小豪、小易、小林3人在小区球场溜滑板车玩耍的过程中,不慎相互碰撞摔倒在一起,造成小林所有的红色滑板车飞出,碰撞到距3人摔倒处4至5米远的小央的右侧足跟部,致使小央右侧跟腱损伤(部分断裂)。
法院的理由是,小央的右侧足跟部是否系被小豪、小易、小林3人相互碰撞摔倒后飞出的滑板车碰伤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综合小央一审提供的其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小央的受伤部位等因素考量,上述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0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认定小央的右侧跟腱损伤系被小豪、小易、小林3人相互碰撞摔倒后飞出的滑板车撞伤所致。
双方按“四六开”担责 三男孩监护人均分60%的赔偿责任
最终,市中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按“四六开”承担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当时小央尚不足9岁,在公共场所玩耍,其父母并未在场看护亦有过错,因此由小央自负40%的责任,小豪、小易、小林承担60%的责任。
因小豪、小易、小林3人相互碰撞摔倒后,滑板车不受3人控制飞出,难以区分3人在致小央受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由小豪、小易、小林3人平均承担此60%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1200多元。由于3人是未成年人,由3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纷争总算尘埃落定。这起事件发生在去年的暑假期间,而眼下暑假快到了,这里也给各位家长和孩子们提个醒,在假期里,孩子们在玩耍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问题,而家长们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注: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陈梅通讯员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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