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对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调整和完善,引发公众关注。胎儿也有遗产继承权、Q币等虚拟财产将正式受到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调至6周岁、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需担责等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成为关注焦点。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陈女士与男友经中间人介绍相识,两人相处2年,感情稳定,陈女士怀上男友的孩子。在怀孕期间,她意外发现男友另有新欢,男友称要与该女子结婚,陈女士伤心欲与男友分道扬镳,然而每谈及赔偿时,男友总是回避话题,陈女士想留下腹中胎儿,但独自一人难以抚养,男友对此又不愿负责,令陈女士左右为难。
胎儿在母体中是否应享有被抚养的权益?父亲去世,胎儿能否享有继承权?怀孕母体在食品安全等方面遭受损害,除了其自身求偿,腹中胎儿是否能独立求偿?生活中涉胎儿权益的事件逐渐引人思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今年3月,南宁的吕先生通过某游戏网站,花费500元向玉林一学生购买游戏账号,因账号被盗,且发现该账号属于二次交易,吕先生与该学生协商退款,因涉及虚拟账号、密码交易,学生拒绝了退款,吕先生无力维权,通过网络曝光学生个人信息的方式,错误维权。
近几年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此前因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滞后,虚拟财产产生损失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条款诉求维权,给维权带来不便,更有甚者认为法律维权无望,采取极端手段维权。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明确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列举了作品、专利等9种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新增: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
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将会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来玉经商的刘女士于2009年至2011年间,租住在某市场附近。刘女士租房时,曾支付2000元作为押金,然而2012年退租时,她却忘记曾支付押金,没有向房东拿回。去年,刘女士意外发现押金条,要求房东返还押金无果,又从律师处得知,押金条也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无奈只能自认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然而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来不及或忘记请求、难以举证等原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遭受损失。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应延长。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诉讼时效,使当事人利益得到更有利的保护。
此外,草案结合当今未成年人心理成熟度和认知能力,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见义勇为受伤的,鼓励被救者适当给予补偿;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最贴近老百姓生活的内容出炉后,被人津津乐道。
草案贴近生活 争取4年后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共186条。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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