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邱俊华)12月2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家初等17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人李家初纠集被告人李毅、李天龙、李嵘等人以收保护费、污染费的名义,对在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经营石灰厂、砖厂的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之后,李家初通过纠集、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采取拉横幅、敲锣打鼓、围堵村委会,污蔑时任村支书贪污受贿,殴打村支书,使用锁具锁住村委会大门等,逼迫村支书下台,并通过实施舞弊方式操纵选票,破坏选举当选合汉村副主任,把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政权。
在其犯罪组织存续期间,该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合汉村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基层政权、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综上,以李家初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家初、李毅、李帅等被告人依法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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