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容县讯容县一未成年人覃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不幸撞伤骑自行车的邹某,导致邹某受伤住院。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最终依法判令覃某父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之日中午,未取得驾驶证的覃某驾驶桂K牌号二轮摩托车由罗江往松山方向行驶,在省道211线69KM+600M处,碰撞到同方向在其前面由邹某驾驶左转弯的自行车,造成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邹某被送到容县罗江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同日转到容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容县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覃因覃某事发之时刚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先由覃某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覃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陈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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