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容县讯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而不是使违法驾驶者逃避责任。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了垫付责任后,应由违法驾驶者承担终局赔偿责任。日前,由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2015年2月15日,仅差15天未满18周岁的刘某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容县黎村镇由同和村往太平村的公路上驾驶摩托车,途中与韦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了韦某、韦佳某受伤,韦小某当场死亡的惨剧。经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甲方(韦某、韦佳某和韦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费用合计195354.68元,由刘某某承担以上总额的50%,在扣除其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外,由某保险公司代刘某某一次性垫支付赔偿款40000元。事后,某保险公司向容县人民法院法院请求,要求刘某某全额返还垫付款40000元。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尽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刘某某基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应由刘某某承担终局赔偿责任。故某保险公司有权向刘某某追偿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
法官后记:有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法院应在追偿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支持保险公司的请求,本案中刘某某按事故认定的主要责任和调解协议约定承担50%的限额,即应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范围40000元的50%。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不是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的,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仅部分支持其追偿权是不合适的,这样等于为危险违法驾驶的交通事故行为买单,违反公序良俗。(覃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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