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容县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杜某才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03年,杜某才分别向苏某靖、苏某满借款122万元、222万元。杜某才不按约定偿还本息,苏某靖、苏某满遂诉至法院。2012年9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杜某才及其妻子李某贤共同向苏某靖偿还借款122万元及利息,向苏某满偿还借款22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杜某才、李某贤拒不执行判决。2013年1月,苏某靖、苏某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2月,法院向杜某才、李某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某才、李某贤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杜某才、李某贤仍拒不执行判决。2014年6月,杜某才以其所有的穗顺风机212号集装箱船作为抵押,向信用社借款70万元。同月,杜某才将该70万元贷款转到其账户后,又马上将贷款转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才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才的罪名成立。杜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才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献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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