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陈某是玉林市某职业学校的副校长,离职后一直跟玉林市某职业学校协商,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为此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不服诉至法院。日前,经审理查明,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求。
1998年10月,陈某被招聘到玉林市某职业学校担任副校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玉林市某职业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工资,陈某缴纳社保一直以容县某单位为缴纳单位。2015年2月15日,陈某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在报告中注明“玉林市某职业学校如果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继续留任”。2015年3月15日,陈某离职后要求玉林市某职业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可一直协商不成。为此,陈某于今年2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某请求,陈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陈某认为其辞职理由是基于双方未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陈某的离职属于其主动向被告某职业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陈某,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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