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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 一男子冒充警察抢劫 抢得500元 换来十年刑

来源:南国早报 2018-06-01 16:15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吕海锋通讯员卢根生)一副手铐、一根电棍,张某带着这两个道具冒充警察,借查处卖淫嫖娼为由,抢得500元。近日,张某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张某系兴安人,初中毕业后长期在在防城港务工。2017年5月,他来到北流某工地打工。做了几个月后,张某萌生了冒充民警抢劫的念头。

据张某交代,在防城港务工的时候,他网购了一副手铐,但一直没敢作案。案发七八天前,他决定作案,接着又网购了一根电棍和三副鞋带。

2017年8月31日下午2时左右,张某带着作案工具入住容县某商务宾馆,然后拨打房间内卡片上的电话,呼叫被害人小丽(化名)到房间内做按摩服务。

当小丽到房间后,张某声称自己是警察,正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他用手铐铐住小丽,从后者钱包内拿走现金500元。得手后,张某解开手铐,用鞋带绑住小丽的双手逃离现场。

当天下午4时,小丽向容县公安局报警。2017年9月1日,张某被警方抓获,他供认了自己冒充警察、抢劫500元的犯罪过程。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冒充警察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财物,应该构成诈骗罪,并且量刑过重。

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张某的辩解,玉林市中院认为,虽然张某冒充警察查案的方式,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是张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系使用暴力手段取得,并不是被害人自愿交给张某,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在实施上述行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500元,获刑十年,还要挨罚一万元,这是否量刑过重?对此,玉林市中院解释,张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在量刑幅度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所处刑罚并不重。

[小链接]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最高可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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