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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咋维权?来看看法院审理的案例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应注重保留有关电子和实物凭证

来源:玉林晚报 2018-11-23 07:21   https://www.yybnet.net/

网购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方式,因此引起的许多纠纷也不断诉至法院。记者从几家法院收集了有关案例,通过案例来说说其中的法理以及维权问题。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同时应注重保留有关电子和实物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购空调诉商家虚假宣传

证据不足索赔请求被驳回

2015年12月24日,玉林黄某某在“浙江××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站看到“长虹空调旗舰店”对产品宣传,便支付2099元购买冷暖空调1台。广告宣传中注有“带来每次使用的全面防菌、除霉,节能,10天低至1度电,独立空清每天新鲜空气”等字样。

购买后,黄某某认为购买的产品未达到宣传效果,广告中的“10天低至1度电”属于虚假宣传。便以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故意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被告公司答辩称,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合格,其广告中“10天低至1度电”是指独立空清功能的耗电量,不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初,玉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广告宣传的“10天低至1度电”是指空清功能,并非制冷制暖功能,原告购买产品时,并未对所购买的产品功能进行了解,作为消费者在对产品不了解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咨询、查询,了解产品的使用功能、性能,但本案原告对被告的产品宣传断章取义,认定被告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无法律依据;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更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购买被告出售的产品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

微信支付遭遇不发货

买家将公司告到法院

容县的秦某华是贵州某星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常年交易客户,经常网购该公司的年份原浆酒。2017年4月,秦某华通过宗亲家族微信群认识了该公司业务员孟某,先后5次通过孟某向该公司购买年份原浆酒,公司亦依约发货给秦某华。

2018年1月3日,秦某华再次通过孟某向该公司购买年份原浆酒,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1380元给孟某,但这一次没有收到货。事后秦某华多次与该公司交涉依旧无果,便将该公司起诉到容县法院。

日前,容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贵州某星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秦某华货款1380元。

法官说法:原告秦某华虽未与被告某星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秦某华多次通过业务员孟某向该公司购买酒并完成履行,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秦某华已将货款1380元支付给该公司的业务员孟某,但经秦某华多次交涉,公司仍未发货亦未作要发货的表示,已构成根本违约。秦某华起诉要求公司退还货款的行为已表明其要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公司亦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发货的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故秦某华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购得三无阿胶诉卖家

庭前调解获赔13万

2017年2月,博白吴某在苏州市某药房公司微信渠道购买手工阿胶糕70盒,每盒280元,合计19600元。收到货物后,吴某认为该公司销售的阿胶糕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经营者名称、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将该公司诉至博白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即返还货款196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96000元,合计215600元。

案件经博白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被告苏州市某药房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130000元。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次网购假农药索赔

诉求被驳回

2017年11月13日,北流的夏某某花了160元从天猫公司平台购买某美公司5%阿维菌素、10%噻唑膦两种农药共3瓶;同年11月21日,又花了1000元购买了前次购买的两种农药共21瓶。夏某某收到货后,于2017年12月向山东省菏泽市农业局举报,收到该公司的5%阿维菌素、10%噻唑膦,怀疑是假农药。

2018年1月6日,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局以伪造、变造农药登记证且未按规定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为由,对该公司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事后,某美公司已退款1160元给夏某某。

今年3月,夏某某以某美公司卖假农药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北流法院,要求假一赔十,即赔偿11600元。此前夏某某因网络或超市购物发生纠纷要求商家数倍赔偿未果而向北流法院起诉的案件尚有3件,至此,夏某某的此类案件增加到了4件。

日前,北流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夏某某诉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民事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原告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原告第一次收货后,于同年11月21日再次向被告网购相同商品,然后提出数倍赔偿要求。结合原告另外3件案件均为针对所购商品存在有关问题请求数倍于货款的索赔事实,应当认定本案原告以索赔数倍赔偿为目的有意购买假农药,不存在原告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原告知假买假的动机不是为了制止和惩罚造假行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原告并非为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涉案商品,不具有普通消费者主体资格,本案不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宏声 黄献仪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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