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蛤蚧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然而,目前市场上仍有一些不法商贩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暗渡陈仓,与执法人员捉迷藏,非法贩卖收购野生蛤蚧。
对此,玉林市林业局自8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亮剑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贩卖收购野生动物行为,破获了多起非法贩卖收购野生蛤蚧的案件。
酒家常拿野生蛤蚧泡酒
据了解,蛤蚧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是珍贵的中药材,可制成蛤蚧酒、蛤蚧糖浆、蛤蚧精等,具有益精壮阳,润肺补肾,定喘止咳等方面的疗效。
不少酒家正是看中这点,大肆收购野生蛤蚧来泡酒销售。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摸底,玉林市森林公安民警确定检查重点,把矛头对准一些违法酒家。
8月15日,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玉州分局民警到玉林城区公园路杨某经营的食府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府仓库中藏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蛤蚧19条(活体)。经调查查明,这些蛤蚧是杨某于8月13日到玉林城区垌口市场花了285元购买的,然后带回其经营的食府准备泡药酒向顾客销售。目前,民警已对杨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不法分子收购贩卖野生蛤蚧
行动中,玉林市森林公安民警狠抓大案要案的侦破。
7月26日上午10时许,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北流市检查时发现,北流市城东一路某店铺存放有26条蛤蚧,经营者梁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这些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蛤蚧。案情重大,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督办此案。
8月19日,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归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于7月25日从玉林城区垌口市场的一个地摊点以每条23.5元的价格购买了42条蛤蚧,然后运回位于北流市城东一路的店铺销售。
贩卖者和收购者双双被抓
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样违法。行动中,玉林市森林公安民警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狠狠打击贩卖者和收购者。
8月16日上午8时45分,群众举报: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安岭自然村村口处有人进行非法贩卖收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接到报警后,兴业县森林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赶到兴业县城隍镇安岭自然村村口,对已完成出售的李某(男,1956年生,家住兴业县城隍镇镇南村)和已完成收购的肖某(男,1935年生,家住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抓获,当场查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蛤蚧15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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