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兴业讯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案件:被告人倪某因非法利用道路堆放甘蔗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巡回法庭最终判令,原告倪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合计17762.65元。
该案中,被告倪某因租用事故现场附近的水田种植甘蔗,将部分甘蔗头、甘蔗叶堆放在公路边,原告家属梁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左侧超越前方由黎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时,摩托车碾压到倪某堆放在路面上的甘蔗头(蔗种)、甘蔗叶,导致摩托车跌倒摔进多功能拖拉机车底,造成梁某当场死亡。
事故经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家属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和被告倪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黎某达成赔偿协议,随后起诉请求被告倪某承担其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兴业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审认为,被告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公路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此判决被告倪某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原告损失,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762.65元给原告。
案件警示: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本可以避免,但被告倪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摆放物品又未设置警示标志,使道路交通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他人造成了极大伤害,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珍爱生命、利人利己的角度来说,遵守交通法规,绝不只是一句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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