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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请擦亮眼睛

来源:玉林日报 2014-01-24 01:37   https://www.yybnet.net/

订立合同是个技术活,订立前没有做好“功课”,即使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仍然是“跳蚤”。兴业县的唐某某,由于没有做好“功课”,与人签订了一个承包树木砍伐合同,非但没有赚钱,还亏了20多万元,让她追悔莫及。

话说2007年1月1日,梁某环承包兴业县葵阳镇某村九社坐落在铁联水库三叉岭的205亩林地、葵阳镇某村二十社坐落在铁联水库后背岭的45亩林地以及葵阳镇某村十三社、二十二社坐落在金鱼岭的6亩林地。2008年1月1日又承包兴业县葵阳镇某村十三社坐落在铁联水库后背的坟岭、桥头岭的100亩林地,后来,他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了桉树。2012年6月5日,梁某环委托侄儿梁某帮他出售已成材的约400亩的林木。

订下砍树合同 亏了20多万

梁某得到叔叔的委托后,就张罗着砍伐林木。2012年6月11日,唐某某来到山地看过林木后,没有多少考虑就与梁某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将所有的位于兴业县葵阳镇某村铁联水库岭约400亩桉树转让给唐某某砍伐,转让价款共130万元,其中,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10万元,采伐前付28万元,采伐五天付10万元,采伐总量达三分之一时付30万元,余下52万元在采伐达50%时付清,并约定采伐期限、办理采伐手续等有关条款。

2012年6月11日至6月21日,唐某某先后三次付款给梁某共48万元(含定金10万元)。在砍伐过程中,当砍到30.1小班伐区时,因唐某某砍伐了同属30.1林班但为另一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林木而被阻止,但唐某某认为该林班的林木均为其所买,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到此,唐某某累计付款59.2万元。

发生纠纷后,唐某某多次要求梁某提供其与前手承包桉树砍伐(或种植)的合同书,但梁某却始终不予提供,由此,唐某某认定梁某蓄意对其欺诈,诱惑其签订《合同协议书》,造成直接损失243704.40元。

原告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

钱没有挣到,反过来损失了20多万元,唐某某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梁某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赔偿经济损失243704.40元。

梁某则称,他并不存在对唐某某恶意欺诈签订合同的行为,他与唐某某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备法律效力。唐某某所要求解除合同并要他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原告砍伐林木的时间应在得证后三个月内砍伐完,逾期则林木归被告梁某所有。原告唐某某在取得砍伐证后,未及时进行砍伐,由于唐某某的违约行为,影响第二批桉树的成长,造成梁某的经济损失,唐某某还应当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不是想撤就能撤

案件判决后,法官认为,合同的撤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已经签订的合同都能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议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2.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第三人梁某环已将其所承包的林木委托由梁某出售,梁某将林木出售给原告唐某某,唐某某与梁某所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实际上也已履行

了部分合同,唐某某请求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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