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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挖公堂讨说法 法院判挖坟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修坟费用共5000元

来源:柳州晚报 2015-01-05 18:06   https://www.yybnet.net/

○○通讯员韦林汕何基政记者李澜晚报讯柳北区沙塘镇罗某一家,有两座祖坟位于同村人熊某的屋后。

不料,熊某以为是无主坟,竟擅自将这两座坟给挖了。罗某一家气愤之余将熊某告上了法院,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失费和修坟费。日前,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去年6月18日,熊某认为屋后的两座坟是无主坟,遂请人将坟挖掉,并移至附近山岭上安葬。

得知祖坟被挖,罗某一家十分愤怒,认为这是对他们一家最大的侮辱,为此两家人甚至闹到了派出所。在调解中,罗某一家要求熊某将两座坟迁回原处安葬,并一次性赔偿相关支出2万元。但熊某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无法接受,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7月6日,罗某一家重新将两位祖先的遗骨迁回原处分别安葬。尽管坟墓迁回来了,但因双方在祖坟被挖的处理和赔偿问题上,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罗某一家最终选择将熊某告上了法院。罗家一方诉称,这两座祖坟于百年前安葬,而熊某的房子约在1955年才开建,这两座坟并没有对熊某家有任何妨碍。熊某挖毁祖坟,并将遗骨挖锄成碎块,给罗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而且,他们重新将两位祖先遗骨搬回原地分别安葬,在人力 、财力等方面受到很大的损失。为此,他们请求判令熊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修坟费。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祖坟是后代追思 、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序良俗。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即坟墓具有财产性质。

熊某未经罗家同意擅自将祖坟挖掉并迁移,损害了坟墓中的遗骨,侵害了坟墓这种特殊的财产权,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也给罗某一家造成了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罗某一家作为死者近亲属对此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赔偿罗某一家修坟费用2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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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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