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设工程领域乱象繁多,一些建设工程施工,真正施工的队伍极少是起初中标的建筑队伍,而是辗转了几手之后,才到真正施工队伍手上。然而这个几乎成为该行业的“潜规则”却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法律上这属于无效转包,也就是说你施工了,也建完了工程,工程款却未必就能到手!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分包协议违法,驳回了施工队的工程款请求。
官司:辗转数手的工程
2010年6月14日,黄某与董某签订《协议书》,将其利用广西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玉林市35KV铁联至石葵线路工程包给董某组织施工队建设。
工程内容:玉林市35KV铁联至石葵线路工程。工程承包范围:玉林市35KV铁联至石葵线路工程设计图纸载明的送电线路的施工测量、工地运输、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含“三盘”砼墩、接地钢材及基础钢材、砂、石、水泥等材料,不含地脚螺栓)、杆塔工程、架线工程、附件安装工程。除发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外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38.8万元。施工工期为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8月18日。
合同签订后,董某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得到了419600元的工程款。该工程的发包人是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总承包人是广西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黄某,黄某再将工程转包给董某。现该工程已使用。
然而董某认为其还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需要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追加工程款。两方协议不成,董某把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违法转包 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西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黄某,黄某再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董某,因此,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鉴于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建设,且该工程现已使用,工程约定价款为38.8万元,故原告实际得到工程款419600元并无不妥。
原告主张其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另外要求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外的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且被告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不知道被告广西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违法转包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探、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变电公司的转包和黄某的再分包显然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包和再分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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