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绵讯2009年年底,家住福绵区的陈某和在兴业县工作的肖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于次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婚后夫妻双方两地分居,每到周末,丈夫肖某就会回福绵与陈某团聚。2013年,陈某偶然发现肖某在玉林的一个楼盘买有房子,并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有小孩。东窗事发的肖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为此,陈某于今年5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肖某离婚,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以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肖某给予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福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到被告陈某服刑的平南监狱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肖某结婚后,肖某又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且生育有小孩,肖某的行为给陈某的精神带来了严重伤害,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两人的婚生小孩由肖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400元给肖某。肖某婚前购买某楼盘的房子,由肖某补偿23320元给陈某。因肖某的重婚行为陈某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和肖某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判决肖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给陈某。(宁翡瑶陈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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