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兴业讯原告黄某荣系云南省昆明市人,与被告梁某深(玉林市兴业县人)系同校同学。被告毕业后,曾在昆明市做生意。由于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其于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满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借款不还至今。为此,原告向兴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和支付利息给原告。
兴业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传唤了被告。在开庭审理当天,被告的父亲陪同被告到庭应诉。面对远道而来的原告,被告对借款未还表示了自己的歉意。由于被告现在经济状况不好,被告的父亲表示愿以其在广东做工收入偿还原告的借款,最后双方在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梁某深应归还原告黄某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按月还款3000元,在10个月内还清,被告梁某深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李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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