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兴业讯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因为纠纷,相邀到派出所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林某一时气愤动手打了梁某,致使梁某受伤。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纠纷案件。
2015年9月,梁某与林某因为林某经营的晒板厂发生纠纷。2015年10月1日下午,梁某、林某双方要求到兴业县公安局城隍派出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梁某、林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由于双方态度都不够诚恳,林某在指责梁某过程中突然动手殴打梁某的身体腹部,致使梁某倒地,造成梁某身体受伤出血。梁某受伤后即被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梁某受伤后,因双方就医疗费的赔偿分歧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梁某把林某告上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9834.6元给原告;驳回原告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梁坚 蔡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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