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为取得债务人经二次抵押的房产处置权,代替债务人向该房产的第一抵押债权人某银行偿还了部分借款。然而,银行认为张女士是自愿替人还款,跟房产处置权没有任何关系。为此,张女士将债务人伍某、邓某以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代偿款。
日前,柳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笔债务的偿还属于重大误解,判决银行返还张女士的代偿款项。
○○通讯员兰钰烨记者李澜
债务人拿房二次抵押
2013年3月20日,伍某和邓某两夫妻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家居消费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伍某向该银行借款94万元,期限1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并以伍、邓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沙塘镇某栋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伍某指定其在该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之后,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给了银行,银行也按约向伍某发放贷款。然而,当伍某归还贷款本息2.27万元后,伍、邓二人玩起了“躲猫猫”。
但是在同年5月10日,伍某、邓某又以生意周转需要,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作为二次抵押,向张女士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如超过15天未支付所欠利息给张女士,张女士有权终止协议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邓某的抵押财产,拍卖或折价以还清张女士的本金和利息。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二次抵押登记。
在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伍、邓二人又赖账了。
为全权处置房产起纠纷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年7月,
张女士将伍、邓二人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她与两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并要求二人返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拍卖伍某、邓某抵押给她的房屋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偿还债务,以及对该抵押房屋取得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但由于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为银行,张女士为了取得该房屋的全权处置权,就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取得联系,并提出了一个方案——即张女士愿意代借款人伍某偿还该银行的贷款,以此换取该房产的全权处置权。
2015年3月26日,张女士代伍某、邓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本息110669.6元。
不过,在张女士代为还款之后,银行却并不认可她取得该房屋的处置权。
是自愿还款还是重大误解?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伍、邓二人以及银行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认为,自己为顺利执行法院的判决,与银行业务经理口头协商,在未签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自己已先后代伍、邓二人向银行归还110669.96元,这笔钱属于重大误解,伍、邓二人应向其返还。而被告银行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庭上,张女士出示了银行业务经理出具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该行已明确知晓她是为了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才为伍某代偿110669.6元。张女士认为,银行业务经理是办理伍、邓二人贷款的经手人,她当时有理由认为该经理可以代表银行,确保其可取得伍、邓二人抵押在该银行房产的全权处置权。
既然银行在已获取了她的11万余元的情况下,不愿意履行协议,那么她与银行之间的还款协议至少是存在重大误解的。从公平原则来说,银行没有权利也无法律依据取得她的钱款。
银行代理人表示,银行与张女士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还款协议,《情况说明》也仅是说明了张女士代伍某、邓某归还了贷款本息110669.96元的事实,该还款行为是张女士自愿而为。
属重大误解判银行返还
柳北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全案证据来看,张女士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 还款协议,因此要求撤销还款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原告张女士之所以代被告伍某、邓某偿还银行的贷款,原因在于误认为其代偿行为能够取得银行对伍、邓二人的债权及抵押权。银行在明知张女士的该意思表示,而不作否认表示,且对其代偿的110669.96元进行了扣划。
在张女士代为偿还贷款后,银行才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明确表明不同意由张女士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要求由法院依法对伍某的抵押资产进行处置。
因此,原告张女士因重大误解导致其代偿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法撤销其代偿行为。
另查明,张女士的代偿行为被告伍、邓二人并不知情,且现该笔款项已由银行实际占有。
最终,柳北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原告张女士110669.6元,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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