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兴业讯被执行人闫某与申请执行人兴业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和被执行人闫某与申请执行人倪某辉、倪某裕借款合同纠纷案,玉林市两级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某辉、倪某裕、兴业县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6月9日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是,经法院多方查证,闫某均不知所踪,也没有主动联系法院商谈还款事宜。2014年7月,法院依法查封了闫某红砖厂的挖掘机。可闫某在明知道查封实事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变卖并将价款转移。
鉴于被执行人闫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变卖并将价款转移的行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某予以拘留并移交公安和检察院侦查起诉。今年2月19日,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对闫某提起公诉。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李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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