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规范供用热行为,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枣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及四部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使用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和居民,都应采用集中供热。
第三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建设、资格审查、特许经营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供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法监管供热市场,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供热设备、供热计量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滕州经济开发区以及管网覆盖区域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集中供热各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逐步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收取热费管理制度,基本热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必须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由具备安装施工资质的专营单位进行统一配套建设。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实行招标方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八条 供热计划应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供热企业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报次年供热发展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据制定的供热规划和城乡建设的实际进行审查,并于次年3月前下达当年供热发展计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用热申请,报审供热配套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资质,并提供换热站、中继泵站用房及水、电等配套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当年供热发展计划并按照规范标准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建设。不具备施工安装资质的单位不得擅自建设、安装供热设施,否则不予供热。
第十条 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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