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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昨起施行,枣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省即将出台的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力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调控

来源:枣庄日报 2013-11-02 13: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省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力促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视情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并依法追缴。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除罚款外还将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还对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违规行为及处罚做出了规定。(刘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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