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枣庄市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劝导、警告为主,不做处罚。
汽车环保标志是国家发放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分级标志,按照车型和排放标准分为黄色和绿色两大类,目的是为了进行节能减排检查和汽车定期环保检查。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枣庄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检查时,将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同时还重点查处未参加环保检验、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上路行驶的车辆,环保部门还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上路行驶及集中停放地内的车辆进行路检抽测。据了解,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车主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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