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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4月1日起施行 骑电动自行车 市区道路不能带人

来源:枣庄晚报 2014-03-10 16:50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 (记者 张琛)《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该《办法》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以及违法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办法》指出,公安部门是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的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具有国家认证出厂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实名登记制度。市民自购买电动车之日起10日内,需持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法来历相关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到车辆登记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自更换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登记人的,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转移登记。非法拼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码。因电动自行车被盗抢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提供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信息。

针对电动车的道路通行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到放行信号时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逗留、缓行;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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