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国内非本市户籍公民枣庄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市级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职责,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分别负责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执法执纪、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受理部门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交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四)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六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嘉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外籍荣誉市民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有关部门提供优先便利;
(五)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六)在市、区(市)公立医院就医,实行绿色通道,提供优先便利;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市民待遇。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受理推荐部门、推荐单位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保持与荣誉市民的经常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
第八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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