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7月28日,市人社部门透露,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在高温天气下,企业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违反规定的最高将被罚款2万元。
该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目前枣庄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有的企业为节省成本,向劳动者发放绿豆水、扇子、饮料等,用来替代高温补贴。省政府在2011年7月公布并下令实施《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里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由市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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