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特约记者 郭潇繁) 日前,家住滕州市贵和世纪佳苑的石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以前用商业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现在贷款没有还清,想用公积金再次贷款购房,贷款利率是按首套房算还是按二套房算呢?
带着疑问,记者对滕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了采访。得知公积金购房贷款利率按使用次数计算,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认贷不认房”的政策有所区别。
据了解, 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将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然而,该政策是否适用于公积金贷款?如果首套房使用按揭贷款,在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又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新房,应当执行首套房利率还是二套房利率?如果以前使用公积金购置了住房,贷款还清后又使用公积金购置了第二套住房,是不是还按首套房利率执行?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的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住房公积金一套房和二套房贷款利率的划分标准是,职工有没有使用公积金办理过住房贷款。如果职工曾用按揭贷款购买住房,无论贷款是否还清,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都享受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反,如果职工以前买房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即使贷款还清,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也要按照二套房计算,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据悉,根据现行政策,滕州市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需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需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需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第二次申请贷款首付款不低于50%。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此外,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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