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适当调整枣庄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调整后,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20元提升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80元提升为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 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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