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苏羽)高温天气对于室外劳动者来说,是一种“烤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透露,8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职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枣庄市将按照省文件执行标准执行,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高温补贴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升到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违反《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用人单位,将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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