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枣庄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续费工作已经开始,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医药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15万元,大病保险30万元。
据了解,按照国家关于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人均不低于20元的要求,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人均不低于140元。枣庄市规定,自2016年起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
本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至12月31日结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区(市)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据悉,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均可参加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既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费,也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进行网上缴费等其他方式缴费;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
(记者 李明 通讯员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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