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莉萍)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开始进入旺季,枣庄市日前出台规定,严禁在居民区内和居民楼下底层商铺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燃放孔明灯。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零售点必须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许可地点依法经营,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单位禁止销售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需专业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
另外,烟花爆竹经营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店内不准住宿、生活,要配备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板房、养殖场、废弃厂房等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孔明灯。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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