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通讯员冯清芳)近日,在文昌路滕州二中附近,15岁的雷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颜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雷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滕州市交警部门勘察认定:雷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颜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7时50分,颜某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二中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雷某某撞在一起,致两车损坏,雷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对事故过程进行了严谨细致的了解,最终作出了认定。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机动车、电动车上路,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让其私自骑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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