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叶)胡某是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全国各地的106名基金经理之一,该公司非法募集股权资金,让全国万名投资者血本无归。法院指控胡某共与350名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795份,合同约定投资金额1.2亿余元。7月24日记者获悉,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2010年12月15日,刘广林、刘重光在天津市成立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刘广林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网络、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月收益6%、8%、1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等合同形式,并以22%~26%的市场费,在各地设立基金经理,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刘广林等非法吸收天津、河南、河北、江苏、安徽、山东等省市11128名投资人的投资,签订投资合同26455份,合同约定投资金额69亿余元,非法募集的资金除部分返还投资人,购买企业外,余款被刘重光等个人购买房产、汽车、高档手表等挥霍,致使巨额投资款无法收回,众多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而胡某在该公司属于第二层级,系该公司全国各地106名基金经理之一。为非法谋取高额市场费,胡某以基金经理的名义在其名下发展投资人,并给邢荣花、罗文芹、李月敏、苏文香等“网头”支付佣金为其名下发展更多的投资人,至案发,胡某共与350名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795份,合同约定投资金额1.2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胡某虽未经盛世富邦公司任命职务,但在该公司直接履行基金经理职责、向社会公开以基金经理的身份吸收资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犯罪作用与盛世富邦公司的发起者、实际操纵、控制者和管理人员相比,属于从属地位,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38.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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