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山丹县一名年仅6岁的女童遭到3名未成年少年的不法侵害,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案发后两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女童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但另一名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却拒不赔偿受害人。无奈之下,女童及其父母将这名未成年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日前记者了解到,该案经山丹县法院和张掖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定,均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11年5月22日下午6时许,年仅6岁的玲玲在其姑姑租住的房子里玩耍时,东东(13岁)、兵兵(10岁)、龙龙(11岁)在房间里共同对玲玲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事后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外阴充血。事发后,玲玲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公安部门侦查确认东东、兵兵、龙龙3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对3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经警方调解,兵兵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玲玲精神抚慰金2000元,龙龙的法定代理人私下向玲玲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而当玲玲的父母与东东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时,东东的父母以东东不构成侵权为由,拒不赔偿。
山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东东、兵兵、龙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诊断证明等证据,足以相互印证东东对玲玲身体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玲玲要求东东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判决东东赔偿玲玲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东东的父母替代承担赔偿。
一审判决后,东东的父母不服判决,向张掖市中院提起上诉。张掖中院二审后认为,东东对玲玲的身体实施了不法侵害,东东就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玲玲、东东、兵兵、龙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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