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祥彩)
从10月1日起,日照将大幅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在医疗待遇方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由2009年确定的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提高为未成年居民15万元、成年居民12万元。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自今年10月起,参保居民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每年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未成年居民20元、成年居民140元,调整为未成年居民30元、成年居民180元。
《通知》还调整了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由过去的一二三级医院的三百四百五百,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是一百块钱,其他所有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全部是五百块钱,门诊大病,也是一个年度的起付标准,是五百块钱。
据了解,城镇居民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有的65%提高到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有的60%提高到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仍为55%。
■延伸阅读:
医保报销新增3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据了解,从10月1日起,日照在原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的基础上,又新增了3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原来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限于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手术的排异治疗还有尿毒症的透析等五个大病,此次调整,在这五个大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个病种,分别是: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维持治疗,脑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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